—— 数据引领未来
第一条 本会法人证书以及其他证书是对外交往的重要凭证,具有法律效力。为加强管理,保证本会各项业务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证书的保管
(一)证书包括: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开户许可证、荣誉证书等;
(二)本会所有证书由秘书处负责保管;
(三)本会所有证书原件原则上不得带出,因特殊情况需要带出使用时,须经秘书长审批、签字登记后,由证件保管人员亲自携带使用,严防丢失。
第三条 证书的使用
(一)使用证书实行登记制度,各项证书分开登记,登记册由秘书处存档,以便备查;
(二)日常事务性办公需要法人证书,如联系业务、各种证照年检或使用复印件等,须经秘书长审批;
(三)各类合同等重要文件,需要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须经秘书长审批;
(四)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行文需要本会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的,须经秘书长审批;
(五)以上各项法人证书的使用,均需登记备案,以备查阅;
(六)禁止未经秘书处允许私自复印法人证书原件及其他证件。
第四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后果将由直接负责人负责,后果严重的,追究直接负责人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