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数据引领未来
第一条 为了适应本会工作需要,推进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本会《章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文是指促进会在日常工作过程中,按严格的、特定效力的、规范的格式制定的具有传递信息和记录作用的载体文件。
第三条 促进会公文的分类:
(一)促进会规章制度及流程文件和表单类;
(二)促进会正式文件:使用印有“青岛市大数据发展促进会文件”字样的信纸,发文字号为“青数促发〔20XX〕X号”,用于正式通知类公文;
(三)促进会一般文件:使用印有“青岛市大数据发展促进会”字样的信纸,无发文字号,用于一般通知和信函类公文。
第四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GB/9704-2012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执行。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发文、收文、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促进会秘书处主管本会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 发文办理的主要程序是:
(一)起草。由秘书处起草文件,起草要求:
1.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2.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3.本会秘书长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二)审核。由秘书长审核,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
(三)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四)核发。由秘书长确认后盖章核发。
第八条 收文办理的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三)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秘书长批示。
第九条 所有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促进会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第十条 以上未尽事宜,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管理办法》《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