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数据引领未来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资产管理,实现资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本会《章程》和国家相关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资产是指促进会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本制度主要涉及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 促进会的固定资产一般包括: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其它固定资产等。
第五条 促进会固定资产由秘书处统一购置,严格按照《章程》实行采购。
第六条 秘书处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即负责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护、清查盘点,同时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手续。
第七条 为了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每年年末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
(一)清查盘点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等。
(二)清查中,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入账;盘亏报损的固定资产,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应当按照报废程序及时办理核销,属于过失的责任事故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应当按照规定由当事人支付必要的经济赔偿。
第八条 固定资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报废:
(一)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质量低劣、技术落后、效率低、耗能大、主要结构或部件陈旧老化、精度低,实际使用过程中不能满足最低性能指标和技术要求,无修复意义或无改装利用意义,存在安全隐患,被确认为淘汰的产品。
(二)因意外灾害事故或其它原因致使设备主部件严重受损,已无修复价值的。
(三)维修费用超出原价值的50%,或接近同类产品新购价格的。
第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