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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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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11-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青岛市大数据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数促会”)专业委员会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青岛市大数据发展促进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数促会专业委员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数促会的专业委员会是数促会为开展大数据相关业务活动而设立的专门从事专项业务或研究的机构。

第三条  数促会的专业委员会是青岛市大数据发展促进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四条  数促会的专业委员会在开展活动时,必须使用全称“青岛市大数据发展促进会××××专业委员会”,数促会专业委员会的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五条  数促会的专业委员会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照《青岛市大数据发展促进会章程》以及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组织、指导和管理本机构的会员、委员的各项活动。

第六条  数促会对专业委员会实行分类指导,规范管理。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

第七条  数促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应依循下列原则:

⑴ 符合行业发展需要,对大数据产业发展能够起到较大的促进作用;

⑵ 有规范的名称;

⑶ 有固定的办公住所;

⑷ 业务范围符合数促会章程规定;

⑸ 不得与数促会已设立的专业委员会的名称、主要业务相同或相似;      

⑹ 专业属性具有相对独立性和代表性,获得相关行业监管部门的支持,有20家及以上单位会员等。

第八条  数促会的专业委员会不得再设立专业委员会或代表机构。

第九条  筹备设立专业委员会时,一般采用两种方式,一为行业自愿发起;二为因工作需要,确有必要成立专业委员会的:

⑴ 由行业自愿发起设立专业委员会的,发起人或者发起单位应在行业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知名度,在专业发展上有影响力和号召力;

⑵ 因工作需要,确有必要设立专业委员会的,由数促会秘书处提出设立目的和意义,经数促会常务理事会同意设立,由秘书处推荐候选人,召开成立大会选举专业委员会成员。

第十条 数促会秘书处负责受理专业委员会发起申请,筹备设立专业委员会的发起人或者发起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⑴  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包括设立的理由,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工作任务和经费来源;

⑵ 发起人的基本情况、机构或身份证明;

⑶ 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⑷ 住所使用权或依托单位同意使用住所证明;

⑸ 成立大会策划方案及相关会议文件,会议文件至少包括工作条例(讨论稿)、工作概要计划;

⑹ 有关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成立会议参会人员应是该专业在青岛的代表人或单位,一般不少于30人。

第十二条 数促会秘书处根据专业委员会发起人的申请,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经理事长和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允许召开成立大会,成立大会成功召开后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三章  专业委员会的管理

第十三条 数促会的专业委员会应依据《青岛市大数据发展促进会章程》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规范其行为,并报数促会备案。专业委员会不得单独制定章程。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委员会议。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由委员会议讨论产生。

第十六条 数促会的专业委员会会员必须为数促会的会员。专业委员会发展会员视为代表数促会发展会员,其管理、服务、会费收取等应按《青岛市大数据发展促进会会员管理办法》执行,会费由数促会统一收取,专业委员会不得截留或收取会费。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需要正式印章时由数促会公章代章,其使用应符合民政部门的社会团体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开展的重大活动(如评比、培训、会展、论坛、大型会议、出国组团等)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提报秘书处备案,经数促会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付诸实施。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应突出体现专业性、服务性,不能从事与本专业无关的业务活动;所开展的活动与数促会的业务交叉的应主动与相关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报请秘书处协调解决。

第二十条 数促会的专业委员会与其它单位联合开展活动,应事先报告秘书处,经数促会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付诸实施。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的全部收支,纳入青岛市大数据发展促进会财务,统一管理,可单独核算,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账户。

第二十二条  数促会的专业委员会每年年末要上报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费用预算。

⑴ 工作计划需按照数促会要求填写,并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批准;

⑵ 费用预算应符合实际工作需要,避免铺张浪费,并说明费用来源;

⑶ 专业委员会所需经费原则上由专业委员会自行筹募;

⑷ 工作总结应包含专业委员会本年度所有工作。

第二十三条 数促会的专业委员会应积极开展活动,对于不能履行专业委员会职能,一年未开展活动的专业委员会,数促会将结合每年度民政部门年审工作要求,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数促会的专业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促会将酌情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责令直接责任人除名、撤销主要负责人职务、直到撤销该专业委员会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㈠ 超出数促会授权范围进行业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㈡ 对本专业委员会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或擅自在专业委员会下设专业委员会;

㈢ 违反《青岛市大数据发展促进会章程》乱收费,以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筹集资金的;

㈣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数促会监督管理的。

 

 

第四章  专业委员会的经费来源及支出

第二十五条 数促会的专业委员会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接受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募集的捐赠收入、政府资助主要用于专业委员会开展公益活动及会员服务,专业委员会开展的有偿服务收入或核准的活动收入,均要与数促会按相应比例分配(数促会原则上保留比例不低于20%)。

第二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在经费使用上应符合国家相关财务制度和数促会财务规定。

 

 

第五章  专业委员会的终止

第二十八条 数促会决定注销专业委员会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须经过常务理事会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大数据发展促进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