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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程(第二届 表决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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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3-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青岛市大数据发展促进会,英文名称是Qingdao Big Data Development Promo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 QBD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大数据提供、处理、分析、应用、咨询等各环节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组成的区域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落实国家大数据发展战略,大力发展青岛大数据产业,强化大数据对政府治理、经济转型、社会服务的支撑,繁荣大数据产业生态,完善大数据产业发展环境,聚合政府、产业、学术、科研、应用、资本各领域的资源,加强全市数据融合共享,推动大数据关键技术和服务模式创新,促进相关产品与应用开发,优化大数据产业链与创新链,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建设发展。
第四条 本会社团登记机关是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社团管理机关是青岛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社团登记机关、管理机关、政府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组织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住所为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重点围绕青岛大数据发展促进工作,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务:
(一)搭建融合平台。充分发挥政企及会员各类机构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政、产、学、研、用、资机构互动交流,推动整合分散的信息系统,促进全市数据融合共享、业务协同与开发应用。
(二)提供决策支撑。发挥社会智库作用,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组织行业热点问题调研,形成行业大数据重点建言报告,向政府反映行业诉求,提出促进全市大数据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三)引领产业创新。围绕大数据产业生态链,推动建设大数据相关实验验证、论证评估等公共服务平台,协调大数据产业联合攻关与成果孵化,探索建立大数据领域创新中心,促进数据驱动的产业变革和模式创新。
(四)促进交流合作。组织大数据产业链上的相关企业进行供需对接和资本市场对接,促进大数据的技术服务、产品推广、项目协同等产学研合作,推动会员间大数据建设项目合作,探索会员之间数据共享机制。
(五)组织专题研究。组织开展大数据相关法律法规研究,探索数据隐私保护、数据安全等方面的规范,组织起草、修订和贯彻大数据地方标准,推动构建政策资源库、产品资源库和公共数据资源库等公共数据库,促进大数据规范有序发展。
(六)推动应用示范。以应用需求为牵引,推动技术研究开发,促进重点领域大数据创新突破,助力打造大数据行业应用示范,形成模式新颖、机制灵活的成功案例,逐步实现一定范围内的规模化推广。
(七)开展培训宣传。组织开展优秀大数据企业案例、重点项目展示等宣传推广工作,定期编辑出版大数据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资料。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培训机构等,组织开展大数据多层次人才的知识更新和培训。
(八)承担青岛市政府、成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含专家会员)组成。单位会员代表人由所在单位以书面形式指定,代表人应能够代表本单位就参与本会各项事宜做出决策。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具有大数据领域产业或应用发展意向或相关性;
(四)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和相关法定文件;
(二)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或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书或牌匾,并予以公告。
本会每年定期更新《会员名册》,并通过网站、宣传册等予以公布。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获得来自业务指导单位的相关政策信息、本会掌握的行业资料信息、内部资源和成果;
(四)享有本会内部服务的优先权利和有偿服务的优惠;
(五)优先向社会推荐会员产品与服务;
(六)对本会的工作有监督、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七)享有请求提供帮助、委托办理有关事项,以及获得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不得以本会名义从事有损行业声誉和侵害公众利益的活动;
(三)积极参与本会有关活动,支持配合本会相关工作开展;
(四)承担本会委派的任务,并提供会员履职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对本会内部讨论的问题,在尚未正式公开发布之前不得对外透露;
(六)按规定进行信用承诺,接受社会监督,支持本会建立会员企业信用记录和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并接受本会信用评价结果;
(七)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每年进行会员信息更新;
(八)及时反映有关情况,为本会的发展献计献策;
(九)会员之间真诚合作,反对一切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接受本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
(十)积极向本会推荐新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及其他仍在有效期内的授权类文件。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可给予会员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或除名的处分。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可予以除名:
(一)1年及以上应交但未交纳会费;
(二)1年及以上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全部或部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三条 换届前,应进行会员资格审查,以保证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设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及秘书处。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监事、监事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员管理办法,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的终止事项;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接受全体会员、业务指导单位、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员数量少于100个(含100个)时,参会代表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数量超过100个时,参会代表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会员数量的1/3,且参会代表数量不少于50人;会员数量较多时,可适当降低参会代表比例,会员数量不超过300个、500个、1000个、2000个时,参会代表数量应不少于50人、80人、120人、150人,会员数量超过2000个时,参会代表数量应不少于200人。所有会员均有资格推荐1人成为会员代表大会参会代表,每次大会前参会代表采用会员推荐报名、代表性强者优先、会员级别高者优先等原则进行遴选。遴选后的会员代表大会参会代表,有2/3以上数量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实行每名会员代表一票制表决权,未到会的参会代表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表出席并行使职权。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议。会员(代表)大会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改选换届和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全体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由会员单位提出申请后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批准产生。理事数量由本会规定,一般为会员数量的1/3,且应为单数。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成立前会员代表大会行使相应职权。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有权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下属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七)决定下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可召开理事大会,理事数量少于100个(含100个)时,参会代表由全体理事组成;理事数量超过100个时,参会代表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理事数量的1/3,且参会代表数量不少于50人;理事数量较多时,可适当降低参会代表比例,理事数量不超过300个、500个、1000个、2000个时,参会代表数量应不少于50人、80人、120人、150人,理事数量超过2000个时,参会代表数量应不少于200人。所有理事均有资格推荐1人成为理事大会参会代表,参会代表采用理事推荐报名、代表性强者优先、会员级别高者优先等原则进行遴选。遴选后的理事大会参会代表,有2/3以上数量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未到会的理事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表出席并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由理事单位提出申请后由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并经公示后产生,理事长办公会是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参加的日常办公会议,可采用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常务理事数量由本会规定,一般为理事数量的1/3,且应为单数,理事数量较多时可适当提高常务理事比例。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可召开常务理事会议,常务理事数量少于100个(含100个)时,参会代表由全体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数量超过100个时,参会代表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常务理事数量的1/3;常务理事数量较多时,可适当降低参会代表比例,常务理事数量不超过300个、500个、1000个、2000个时,参会代表数量应不少于50人、80人、120人、150人,常务理事数量超过2000个时,参会代表数量应不少于200人。所有常务理事均有资格推荐1人成为常务理事会议参会代表,参会代表采用常务理事推荐报名、代表性强者优先、会员级别高者优先等等原则进行遴选。遴选后的常务理事会议参会代表,有2/3以上数量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未到会的常务理事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表出席并行使职权。常务理事会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每年未召开年度会员代表大会时,理事会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年未召开理事会时,常务理事会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原则上由理事长召集,理事长(会长)因下列情形不能召集的,经1/5以上理事或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其决议须以无记名方式经到会理事或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死亡或失踪;
(二)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三)被有关权力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辞职;
(五)因身体原因无法履行职责;
(六)有证据证明有滥用职权或其他严重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本会负责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理事和本会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由3-7人组成,设监事长1人,监事2-6人。
第二十五条 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原则上均为单位会员代表人,个人会员进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由具备本会单位会员资格的单位委派,或具备本会个人会员资格。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或单位)均为常务理事(或单位),理事不得兼任监事。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应严格按照中央、省委、市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因故不能任职或需要轮值的,可由下一级替补,替补任职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备案并经注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人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因单位工作岗位调整等原因不再适合担任本会领导职务的,可由原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备案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变更任职人选。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是理事会常设执行机构,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在秘书长的主持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聘任副秘书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协助秘书处及协调相关机构开展工作,副秘书长及相关工作人员对秘书长负责;
(三)提名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届中增补
(一)本会届中需增补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的,可相应召开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会员代表大会现场或线上会议,候选人经公示反对意见未达会员(代表)半数的,即可当选。
(二)届中需要增加、补充或重新选举负责人的,候选人应为本届理事,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进行选举。新增补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需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下设专业委员会及分会,另设人民调解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和标准委员会。
本会下设专业委员会:
(一)专业委员会受本会直接领导,是本会开展活动的主体之一,其名称为“青岛市大数据发展促进会 XX 委员会”;
(二)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合并、重组、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专业委员会不具有主体法人资格,不得另设章程,不得单独设立财务账户,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或与本会无关的活动。
本会下设各分会:
(一)分会受本会直接领导,是本会开展活动的主体之一,其名称为“青岛市大数据发展促进会 XX 分会”;
(二)分会的设立、合并、重组、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分会不具有主体法人资格,不得另设章程,不得单独设立财务账户,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或与本会无关的活动。
本会设人民调解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要求,依法开展纠纷预防和调解工作,致力于促进会员间平等团结、和谐稳定、共同发展。
本会设专家委员会,主要从事大数据相关行业咨询、评审、课题研究、建言献策、研究决策等支撑工作。
本会设标准委员会,主要从事大数据相关标准研究、审查、发布、交流等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会费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或兼职人员的补贴、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市场同类人员水平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指导单位备案,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可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本会专职人员中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一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三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四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本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备案,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所有。